職場資訊勞動合同,保障的不僅僅是員工
中國粉體網(wǎng) 2010-03-21 點擊:9529次
我把員工分為兩種,一種是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一種是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這樣的分類方法看上去似乎有點無聊,不過,如果站在員工的角度,這種分類可不僅僅是一紙合同的區(qū)別,而是意味著是否有穩(wěn)定的收入、是否有較長期的工作機會、是否有社會保險的保障……因此,對于員工,這一紙合同的意義很大。 我把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老板也分為兩種,一種是“無所謂型”的,一種是“有所謂型”的。前者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他認為勞動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簽不簽都無所謂。生意場上未必每筆買賣都會簽書面合同,有時雙方只是有一個口頭約定,一筆交易就依照談定的條件完成了。買方只要已經(jīng)收了貨,若想賴帳多數(shù)是行不通的,對方要是告到法院,法院會根據(jù)買方的收貨行為確認“口頭合同”的存在,并要求買方付款。這也就是說,“口頭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勞動合同也是如此,只要和員工談好了工資,按時發(fā)放就行了。簽合同,麻煩。不過后者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因就有點見不得光了,其實不說大家也明白,無非是想說炒人就炒人、用人時不繳社會保險金、炒人時不付經(jīng)濟補償金罷了。 先不說以前沒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老板到底得沒得到他想要的“實惠”,但從現(xiàn)在起,這個想法肯定是要改改的了,因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不但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而且還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yè)接受較為嚴厲的懲罰。在“假一罰十”的壓力下,相信精于計算的老板們也會有所顧慮。 ********************************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那么,再回過頭來看看不簽勞動合同到底能有多少“實惠”。 在這里先說個名詞——“事實勞動關系”,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其實,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是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證明。即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單位仍是要承擔應負的責任的。 筆者曾經(jīng)遇到這么一件事。一個才17歲的農(nóng)村孩子(雖然已經(jīng)參加工作了,但他實在還是個孩子),經(jīng)老鄉(xiāng)介紹到一家工廠工作,廠里只是說好了每天的工錢,并沒有和他簽勞動合同。由于沒有什么工作經(jīng)驗,老板又沒有對他進行上崗培訓,工作沒幾天就出了工傷事故。老板把他送到醫(yī)院后就偷偷地走了,因為工廠沒有給他繳納工傷保險金,所以他得不到工傷賠償,如果老板承認他是在廠里工作時受的傷,工廠就要承擔全部責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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